交通事故中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
来源/发表人:广东贤贵律师事务所/陈金云主任律师 阅读次数:1730次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28日,A某驾驶粤P19***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龙川县**镇往龙川县**镇方向驾驶。当天11时度,行驶至S339线27KM+3.00M超车时碰撞到从左边路口驶出正常行驶的由B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致两车损坏,B某受伤,构成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就是确定损害赔偿标准的问题,因为本案的受害者B某系农村户口,在计算损害赔偿标准时,应当参照农村居民的标准,但是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所以,只要证明B某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及由固定收入的,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应当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三、处理过程
针对损害赔偿标准的问题,经办律师要求B某提供相关的房地产权证书及居委会的《居住证明》,以证明B某在城镇居住已满一年。同时,还要求B某提供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和工资收入证明,以证明B某确有固定收入。因此,B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城镇居民的标准,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应当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
四、处理效果
通过提交这些证据,法院最后认定了B某的诉讼请求,确认赔偿谭某锋医疗费156337.83元、后续治疗费2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31850.91元、护理费4908.09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补偿金233260.67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6080元,合计479937.5元。
五、心得体会
处理交通事故的案件,需要帮助受害人争取最大权益,特别是农村户籍的人士,因为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存在城镇居民的标准和农村居民的标准。所以凡是农村户籍的受害人,应当核实其是否符合城镇居民的标准,一旦符合标准的就应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额,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帮助受害人争取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