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籍的学生在交通事故中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3日中午,A某驾驶粤PN2***轻型普通货车从龙川县老隆镇开往龙川县陀城镇,13时35分度,行至陀城镇路段,由于A某驾驶车辆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对前方小孩的行走动态估计不足,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及时发现,造成A某驾驶的粤PN2***轻型普通货车碰撞同方向前方小孩B某,致B某受伤,经送龙川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7时33分死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B某无责任。
二、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就是确定损害赔偿标准的问题,因为本案的受害者B某系农村户口,在计算损害赔偿标准时,应当参照农村居民的标准,但是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所以,按照该条的规定,只要证明B某在城镇居民满一年以上及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应当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但是,B某是一名在校学生,尚未参与工作,如按照规定的字面意思,其是不符合城镇居民的标准。可是,从立法的本意而言,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方的利益,如果只是从条文的字面意思去理解,那么势必与这一目的相违背。因此,如果是在校学生,只要其能证明在城镇学校满一周并有固定居住的,也应当按照该规定,参照城镇标准计算损害赔偿。
三、处理过程
针对损害赔偿标准的问题,经办律师要求B某的家属提供相关的房地产权证书及居委会的《居住证明》,以证明B某在城镇居住已满一年。同时,还要求B某家属提供其就读证明,以证明B某确在城镇的学校就读。因此,B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城镇居民的标准,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应当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
四、处理效果
通过提交这些证据,法院最后认定了B某的诉讼请求,确认赔偿死亡赔偿金60453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657元、住宿费316元,合计635507.2元。该损失由中国某某河源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110000元,中国某某东莞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500000元。
五、心得体会
处理交通事故的案件,需要帮助受害人争取最大权益,特别是农村户籍的人士,因为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存在城镇居民的标准和农村居民的标准。所以凡是农村户籍的受害人,应当核实其是否符合城镇居民的标准,一旦符合标准的就应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额,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帮助受害人争取权益。而且,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受害人是在校学生,不存在固定收入,所以在处理该案时要透析立法的最终目的,才能有效地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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